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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鍾湄

聲請人
林于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刊登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
    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114593-9 1 1000 2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10102-6 1 350 3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12902-7 1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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