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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姚亞儒

  • 當事人
    林印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林印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林印章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 號裁定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催 字第6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 ,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39169-6 1 1000 2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005-0 1 150 3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046-4 1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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