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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伍逸康

聲請人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訴訟代理人
徐珮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3年6月11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哲誠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有邑實業社 113年8月5日 72,700元 64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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