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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許嘉容

  • 當事人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偉達有限公司 潘蕎羚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 有限公司 114年1月25日 19,576元 SD954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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