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黃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遺失,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43297-1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