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陳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4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31243-4 1 2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44613-5 1 176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65925-7 1 3 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95916-1 1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