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伍逸康
- 當事人川代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5月25日 892,958元 586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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