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4年6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
本、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
本院於114年6月1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14年6月19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59943-0 1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