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旻

聲請人
郭李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89 號公示催告,並民國
    114年6 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
    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
    判決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224977-6 1 4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62943-7 1 8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5561-7 1 74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