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山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忠義
- 代理人
- 黃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趙丁福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山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15日 1,078,164元 FR779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