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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雅惠

聲請人
如宜家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璧如
代理人
王馥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蘇翰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 如宜家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113年7月10日 94,500元 EM0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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