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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陳世旻

  • 當事人
    邱小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邱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8 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113 月8 月20日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D-0268449-5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28229-0 1 14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151615-1 1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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