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蔡雅惠
- 原告廖洧岑即吳艿秦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廖洧岑即吳艿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D-56666-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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