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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0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勳煜

聲請人
千森之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振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06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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