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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參照)。

二、補正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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