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6號
- 聲請人
- 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參照)。
二、補正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字第5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參照)。
二、補正相對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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