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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雅惠劉佳龍陳䊹伊

聲請人
蔡燿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棓渝等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日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又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裁定、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本院以114年度再易字第25號判決(本案判決)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惟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提出之民事訴訟再審狀中再審訴之聲明

四、(二)「請求保全楊雅純112年3月30日於111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民事庭做證時之筆電及所展示『108.04.11/17:23電子郵件檔案』」(下稱系爭證據保全聲請),於本案判決之主文及理由中均未為任何裁判或說明,屬請求事項漏未裁判,依法應由本院就該未裁判部分續行審理並為補充裁判,否則不僅構成漏未裁判,亦有違反證據調查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再審之訴係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於法院認再審之訴有理由前,前訴訟程序尚未再開,當事人自不得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審理範圍即聲請人於原確定判決之聲明:「⑴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86號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判決均廢棄。⑵再審被告郭棓渝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目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再審被告張心馨、黃瀞瑩、葉桂珍應各給付再審原告10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否構成再審事由,審理後認聲請人所持再審事由均無理由,而以本案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並無漏未裁判之情形。至聲請人於再審書狀中所列系爭證據保全聲請,核其性質係請求本院為證據保全或調查之程序事項,並非訴訟標的或應於判決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聲請人執上開事由主張本案判決脫漏,請求補充判決,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劉佳龍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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