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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判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劉美玉

右聲請人因與台灣銀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五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查本件聲請人前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認其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執字第七六五號裁定之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應為法所不許。台南高分院因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抗字第二九四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並無裁判有脫漏之情形。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另以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五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亦無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復對之聲請補充裁判,揆諸前揭說明,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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