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9號
- 聲請人
- 黃有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李姝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全字第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李姝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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