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
劉嘉容
相對人
鐠鐳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調解成立,其中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第1、2項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109年至114年超時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假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7萬3094元。分6期給付,自114年4月至7月,按月於每月30日給付18萬元,第5期於114年8月29日給付18萬元,第6期於114年9月30日給付17萬3094元,如有1期未付,全部視為到期」,相對人僅於114年4月30日、5月30日各給付18萬元予聲請人,其餘尚未給付。又相對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對聲請人提告,違反調解方案第5項約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懲罰性違約金220萬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僅於前揭勞資間權利事項、調整事項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經調解成立時,當事人始得依同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固提出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交易明細資料,並自承相對人已於114年4月30日、5月30日支付第1期、第2期款項各18萬元。然查,第3期以後之款項尚未到期(第3期給付期限為114年6月30日),自不能認為相對人有遲延給付或未依約給付之情,是聲請人聲請就114年6月30日後分期方案內容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洵為無據,應予駁回。

㈡至聲請人聲請就調解結果第5項准予強制執行乙節,惟查,該部分調解內容為勞資雙方就本爭議及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爭議之民、刑事及行政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申訴,且雙方不得再向任何行政單位檢舉,若任一方有主張、請求、申訴及檢舉或已主張、請求、申訴及檢舉未撤回,雙方同意主張、請求、申訴或檢舉之一方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0000000萬元」。聲請人雖提出114年5月20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文(涉嫌偽造文書等),然此刑案是否屬於調解內容第5項所稱勞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勞資爭議有關,尚須另以實體訴訟為調查證據後,始得確認,是聲請人逕以相對人違反調解方案第5項而聲請就懲罰性違約金為強制執行,應屬無據。又本件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雖經駁回,聲請人就前開事項仍得另循程序以資解決。另調解紀錄記載懲罰性違約金為「0000000萬元」是否有誤,亦請聲請人向勞工局查明更正調解紀錄,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