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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
楊琇云
相對人
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秀云」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琇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聲請狀記載聲請人姓名為楊秀云,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戶籍謄本,爰更正聲請人姓名為楊琇云,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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