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吳丁財
- 原告楊琇云
- 被告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琇云 相 對 人 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秀云」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琇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聲請狀記載聲請人姓名為楊秀云,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戶籍謄本,爰更正聲請人姓名為楊琇云,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鈞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