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奕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恒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智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前應經調解程序,當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400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