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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
陳○○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
共同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相對人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高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勞動事件。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聲明為:㈠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陳○○4,893,375元及遲延利息。

㈡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李○○3,756,464元及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8,649,839元【計算式:4,893,375元+3,756,464元=8,649,839元】,依上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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