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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 原告
    蕭云
  • 被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蕭 云 相 對 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全部之影本「共3份」,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 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又本件調解之 聲請僅提出聲請狀影本2份,未附全部證據資料影本。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併予敘明:本裁定正本與聲請狀影本(證據影本待聲請人補正後再行送達相對人)先行送達相對人。勞資雙方得自行協調,如協調成立,請陳報本院。如協調不成,待聲請人依法補正後,本院再行後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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