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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羅郁棣張玉萱王參和

聲請人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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