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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陳利忠

蔡育修

陳孝源

陳宥辰

林捷迎

蔡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含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應徵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元以下4捨5入) 1 陳利忠 286,500元 3,090元 1,030元 2 蔡育修 238,125元 2,540元 847元 3 陳孝源 220,695元 2,430元 810元 4 陳宥辰 236,459元 2,540元 847元 5 林捷迎 95,417元 1,000元 333元 6 蔡孟昌 200,695元 2,210元 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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