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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蔡濱鴻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汶斌律師
被告
天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4,988元(含加班費655,316元、特休未休工資49,672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然其中704,988元(加班費655,316元、特休未休工資49,672元),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287元(訴訟標的金額704,988元,原應徵收裁判費9,430元,9,430元×2/3=6,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先徵收9,370元(15,657-6,287 =9,3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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