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 原告
    謝三勇
  • 被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謝三勇 被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525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關於未提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14萬1456元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性質外,其餘請求給付工資46萬8069元,均屬請求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968元【計算式:8,130-8,130×468,069/609,525×2/3=3,968,小數點以下4捨5 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尚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