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承彬
- 訴訟代理人
- 王啟安
- 被告
- 陳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