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黃琮凱
- 上訴人詠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璥菡間請求返還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68,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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