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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姝蒓

上訴人
即被告
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上訴人即被告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思

慧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

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6,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另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095元(計算式:6,345元+6,750元=13,095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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