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華
上訴人即被告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思
慧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
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6,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另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095元(計算式:6,345元+6,750元=13,095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