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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 原告
    NGUYEN VAN HUYNGUYEN VAN DANNGUYEN VAN DAINGUYEN VAN PHUC
  • 被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NGUYEN VAN HUY(阮文輝) NGUYEN VAN DAN(阮文民) NGUYEN VAN DAI(阮文大)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林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6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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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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