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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玉萱

原 告
NGUYEN VAN HUY(阮文輝)
NGUYEN
VAN DAN(阮文民)
NGUYEN
VAN DAI(阮文大)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林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6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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