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黃國棟
- 原告NGUYEN VAN HUY、NGUYEN VAN DAN、NGUYEN VAN DAI、NGUYEN VAN PHUC
- 被告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NGUYEN VAN HUY(阮文輝) NGUYEN VAN DAN(阮文民) NGUYEN VAN DAI(阮文大)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林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6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謝明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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