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松河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群豐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韜
葉綢膳
胡珈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