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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勳煜

聲請人
陳丁裕
聲請人
蘇冠華
聲請人
陳明俊
聲請人
蔡煇彬
相對人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憶萱為相對人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丁裕、蘇冠華、陳明俊、蔡煇彬(下稱聲請人陳丁裕等人)前具狀陳報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南院揚民化112年度司司177字第1131001019號函准予備查,並於113年6月17日以南院揚民化112年度司司字第177號函核准清算期間延至113年12月3日。嗣聲請人陳丁裕等人於113年11月16日完結清算,並於113年12月1日舉行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陳憶萱並經同意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且於114年2月19日經本院以南院揚民化113司司161字第1149001500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指定陳憶萱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陳丁裕等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並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向本院聲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61號受理,並於114年2月19日以南院揚民化113司司161字第114900150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陳憶萱經相對人之股東選任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並同意擔任該職乙節,此亦有相對人公司113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意書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司司字第161號卷宗第41至43頁、第119頁)。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陳憶萱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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