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2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被告
水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解散)
被告
清 算 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慶

上列被告與原告劉茄慧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有所規定;而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又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復有規定。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宣示判決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院職權調閱前述卷宗,核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已繳納1/3即333元)。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667元即應由被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667元,並依前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