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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7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被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恩

上列被告與原告佘姿瑩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賴聖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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