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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7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75號

債權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鄒慶龍
債務人
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振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萬壹仟伍佰元②伍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②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五、查租賃契約書第七條雖記載「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之利息」,聲請人並據此請求分別自114年5月27日、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之利息,惟其請求利息利率已逾前開規定之限度,就逾年息16%之利息請求部分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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