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2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債務人
-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宛蓉
- 債務人
- 蔡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352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 466,702元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114年3月9日止 3.375% 1-2 400,036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2 2-1 1,866,649元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114年3月11日止 2-2 1,599,982元 自114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