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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2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宛蓉
債務人
蔡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352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 466,702元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114年3月9日止 3.375%   1-2 400,036元 自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2 2-1 1,866,649元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114年3月11日止    2-2 1,599,982元 自114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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