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林杰祺
-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恩助
- 被告可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林佩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零伍萬柒仟貳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債 務 人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杰祺 人 樓之2 債 務 人 林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零伍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編讓 金額(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514,310元整 114年8月29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3.35% 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335%計算之違約金(3.35%*0.1=0.335%)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67%計算之違約金(3.35%*0.2=0.67%) 002 10,542,933元整 114年8月29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335%計算之違約金(3.35%*0.1=0.335%)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67%計算之違約金(3.35%*0.2=0.67%)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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