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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林高安即安妮美容護膚館(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970號附表利息: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58318元 林高安即安妮美容護膚館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年息2.685%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5%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58318元 林高安即安妮美容護膚館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年息0.2685%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2日止 年息0.3685%   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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