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9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蔡承偉
- 債務人
- 旭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益
- 債務人
- 陳瑮穎即陳雪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6509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利率(年息) 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年息) 001 1,550,000元 113年7月26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3.4% 113年8月27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4% 002 14,912元 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2.295% 113年11月12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3 296,856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2.295% 113年9月12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4 45,824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2.295% 113年10月12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5 265,619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2.295% 113年9月12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006 825,000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3.4% 113年9月12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4% 007 2,733,327元 113年7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2.805% 113年8月17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5% 合計 5,731,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