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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9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8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陳柏翰即再興工程行(獨資商號)
債 務 人
林言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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