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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柏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陸佰參拾元,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柏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23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295元 王柏堯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5209元 王柏堯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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