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余孟修
- 債務人
- 王福生即宅電通數位科技企業社(獨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肆仟伍佰元②肆萬玖仟伍佰元③壹萬捌仟零陸拾肆元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元⑤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⑥壹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68號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001 4,500元 自113年12月30日起114年4月27日止, 按年息3.09%計算 自114年1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09%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002 49,500元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年息3.09%計算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09%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003 18,064元 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年息3.09%計算 自114年1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09%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004 178,500元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年息3.09%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09%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4月28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005 416,660元 自113年10月5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年息1.72%計算 自113年11月4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2%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5月3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006 110,000元 自113年10月5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年息2.685%計算 自113年11月4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85%計算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5月3日止, 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