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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號

債權人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債務人
曾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付利息部分,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17萬元,債權人於114年1月8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結清還款,該存證信函於114年1月9日送達債務人,此有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附卷可證,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債務人於收受存證信函滿1個月後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僅得請求自114年2月9日起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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