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羅秀環
- 債務人
- 倵刻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忠玹(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40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貸放本金 本金餘額 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新臺幣) (年息) (民國) (民國) 001 500,000元 17,185元 6.79% 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346,352元 6.79% 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46,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