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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麗娟王姿婷即鄔瑪香集室(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王姿婷即鄔瑪香集室(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元,及其中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㈠: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4號 編號 本金 尚欠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001 239,429元 9,988元 114年2月22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2.295% --------------- -------------- 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4年3月11日起至114年9月10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29,441 113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2.295% 113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4年3月10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39,429元 附表㈡: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4號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001 151,449元 3.72%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0.744%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 002 343,268元 3.72% 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 0.744% 自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003 363,283元 3.72% 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0.744%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 合計 8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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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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