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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給付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債權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債務人
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期別 起始年月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10/1 110年1月到110年6月 93,008元 110年8月3日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110/2 110年7月到110年12月 93,008元 111年1月3日  111/1 111年1月到111年6月 89,899元 111年7月3日  111/2 111年7月到111年12月 89,899元 112年1月3日  112/1 112年1月到112年6月 89,899元 112年7月3日  112/2 112年7月到112年12月 89,899元 113年1月3日  合計   545,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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