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 當事人
    臺南市政府大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債 務 人 大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弘即王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玖拾肆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39號 期別 起始年月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09/2 109年7月起至109年12月 177,706元 110年1月3日 按年息百分之5 110/1 110年1月起至110年6月 177,692元 110年8月3日 110/2 110年7月起至110年12月 177,692元 111年1月3日 111/1 111年1月起至111年6月 171,751元 111年7月3日 111/2 111年7月起至111年12月 171,751元 112年1月3日 112/1 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 171,751元 112年7月3日 112/2 112年7月起至112年12月 171,751元 113年1月3日 合計 1,220,094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