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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吳耿彰即丁町拉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計息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  (新臺幣) (新臺幣)                一            500,000        8,254             110.4.15           115.10.15         目前為6.81%(按本行放款基準利率【委調】加碼3.5%機動調整)      自114.3.7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3.15起至114.9.14止,按0.68175%(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4.9.15起至清償日止,按1.362%(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180,851    自113.11.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12.15起至114.6.14止,按0.681%(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4.6.15起至清償日止,按1.362%(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二         500,000        183,328        110.4.15        115.10.15      目為前3.275%(按中華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1.555%機動調整))      自113.12.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1.15起至114.7.14止,按0.3275%(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4.7.15起至清償日止,按0.655%(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欠本金新臺幣372,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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