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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泉銅
債務人
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維驥
債務人
羅織

一、債務人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維驥、羅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②壹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維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②貳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維驥、羅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萬肆仟零貳拾元②玖拾柒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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